兒童意外事故頻傳,《保險法》頻繁修法,如何規畫15歲以下孩童保單?

出處/Smart智富月刊

阿耀日前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「重要權益通知書」,上面寫著因為他的小孩未滿15足歲、喪葬費用保額未達《保險法》規定的61萬5,000元,所以應該增加保額。拗口的文字讓他看得一頭霧水,他心想:「能不理保險公司嗎?」

相信不少家中有未滿15足歲小孩的父母都跟阿耀一樣,陸續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通知信。為什麼會收到這封通知信?磊山保經頂盛特許營運處業務經理藍鈺晴指出,這封通知信與《保險法》第107條的頻繁修法有關。

過去為了避免父母因為保險金而謀害骨肉,《保險法》第107條在2010年2月3日起改為:「未滿15足歲之前,身故給付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的保費。」但是,後來發生了多起重大意外,使得未滿15足歲的小孩因此無法獲得保險理賠,於是2020年6月12日起,未滿15足歲的小孩身故,可以獲得喪葬費用,為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,也就是61萬5,000元。

但是,在2021年虎豹潭溺水意外中,家屬替未滿15足歲小孩申請身故理賠時發現,有的保險公司只能按保險契約返還保費,沒有喪葬費用,因而引發不滿。於是金管會要求所有的保險公司做到以下3件事:1.下架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身故只返還保費的保單;2.在2020年6月12日後因意外身故、未滿15足歲的被保險人,如果保單內容無喪葬費用,保險公司應該提供等額「慰問金」;3.在2020年6月12日後已投保、但是產壽險保額合計未滿61萬5,000元的保單,保險公司要主動通知要保人(也就是父母),是否有意幫小孩補足投保額度,因此才出現這封「重要權益通知書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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