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贈稅改革下的
保險運用實務

文/黃仁志

在台灣金融和稅制環境不斷改革下,財富管理可說是日趨重要,而保險這項另類工具也在眾多理財工具中越顯重要,以下來說明在保險工具的運用下,到底具有什麼樣的另類價值可以協助民眾達致財務目標?

1.保額的高槓桿特性


因為保險具有保額的高槓桿特性,或許對某些人而言,這輩子無法存到一棟房子;但卻可以透過保險,讓自己在與上帝喝咖啡時,能留下一棟房子的價值給下一代呢!

2.指定受益人


近年遺產爭奪風波不斷,越來越多人有著將來分配財產的困擾?首先我們先來了解關於特留分的相關法令

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在特留分的規範下,出現了一種常見的問題,便是頂客族夫妻打拼一輩子,為的就是能夠照顧彼此到終老,卻不知在法令規範下,當另一半離開後,遺留下來的財富,並非由存活的一方全數取得,而是要與離開那方的兄弟姊妹一同均分,原以為能讓財富照顧留下來的那一方,卻事與願違。面對如此的風險與困境,保險則能發揮另一重要特性,便是保險死亡給付可事前指定受益人,一但事前作好規劃,便可確保所有財富能夠交付到自己所期望的受益人手上,避免上述所有問題的發生喔!

3.預留稅源的效果


按遺贈稅的規範,當被繼承者離世後,財產必須先暫歸國稅局所有,待繼承人繳納完相關稅賦以後,方能正式繼承遺產,然而卻時常發生被繼承人財產金額龐大,而繼承人卻未有足夠的現金來繳納遺產稅,如能透過保險死亡給付是獨立於遺產以外的特性來安排,便能夠確保繼承人有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,讓遺產順利繼承喔!

4.保險並非完全免稅


在各項法令的規範下,保險在下列情況都會面臨的稅負的風險,因此務必要特別留意下述狀況,以避免不必要的稅負風險

a. 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,而要保人死亡,則該保單的帳戶價值將會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,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應列入遺產課稅

b. 當保單變更要保人時,因涉及財產的贈與,故該保單帳戶價值將會列入原要保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

c. 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,如該保單有生存保險金的給付,該生存金將列入要保人的贈與課徵贈與稅

d. 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,如死亡給付超過3,330萬,則按最低稅負制的規範,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,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,330萬元以下部分,免予計入。超過的保險金額將列入受益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

5.財產健康檢查


民眾定時會做全身健康檢查,但您是否知道您的財產也該健檢呢?

通常財產的健康檢查會由下列幾點指標來斷定: 安全性、流動性(即所謂的變現性)、免稅、增值、源源不絕(能創造源源不絕的現金流入),不論自身擁有任何型態的資產,都應該做好健康檢查,尤其年紀越大的退休民眾更該注意,依上述指標來衡量股票、不動產、銀行存款以及保單,相比之下,便不難理解為何保險在資產配置中擁有不可替代的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