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業對同一人交易 鬆綁

 
 
 
2018-01-01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
 
金管會從寬解釋保險業對同一人、同一關係人辦理放款以外交易,有價證券及不動產等交易,若已賣出持有部位,可不計入總餘額限制計算;若屬租金等收入,可在每年度重新起算,此舉將可釋出更多交易空間。

金管會官員表示,這項放寬函釋,主要是比照2014年對利害關係人交易的放寬作法;去年業者再建議希望對利害關係人交易規定進一步放寬時,也同步建議對同一人、同一關係人交易部分,應比照2014年利害關係人作法放寬。

金管會研議後,在上周發函對同一人、同一關係人交易部分,比照2014年對利害關係人交易部分放寬,但利害關係人交易部分則維持,未再進一步放寬。

根據上周這項函令,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放款以外交易,主要有兩部分從寬解釋規定,包括交易行為屬資產類交易,例如有價證券、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等,賣出持有部位時,可以出售時的帳列金額自總餘額中扣除。

官員表示,現行規定賣出時是不能從總餘額扣除,放寬後則可以扣除。

如果交易行為屬損益類交易,例如,收取或支付租金及手續費等,交易總餘額則可以從次一年度起,重新起算。例如,現行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放款以外交易,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70%。放寬解釋後,可釋出更多交易空間。詳閱全文